2020-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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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一)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大唐安阳发电厂1号机组供热能力提升改造项目性质为改扩建,位于安阳市殷都区华祥路1号大唐安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内,东经114°16'30.41",北纬36°7'12.15"。目前,本项目所需生产设备及配套环保设施均已建设。
(二)建设过程及环保审批情况
本项目于2017年10月17日在安阳市殷都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备案,备案文号为:2017-410505-44-03-024890。本公司委托河南安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编制完成了《大唐安阳发电厂1号机组供热能力提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18年3月20日,安阳市环境保护局(现更名为“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环建表〔2018〕1号对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批。
本项目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尚未申领排污许可证。
(三)投资情况
本项目实际总投资为341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万元,占总投资的0.44%。
(四)验收范围
本次验收仅针对大唐安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大唐安阳发电厂1号机组供热能力提升改造项目”。
二、工程变动情况
本项目生产设备及环保设施等建设完全按照环评及审批意见要求建设,无变动。
三、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
(一)废水
本项目职工由厂内调剂,生产过程中无废水产生,不新增生产及生活废水,不涉及废水治理设施建设。
(二)废气
本项目不涉及发电系统改造,生产过程中无废气产生,不新增废气排放,不涉及废气治理设施建设。
(三)噪声
本项目噪声主要为轴封加热器、水泵等设备噪声。主要通过车间内隔声,水泵安装在水泵房内、设置减振垫、泵的出口装柔性接头等措施降噪。
(四)固体废物
本项目不涉及发电系统改造,无固体废物产生。
(五)辐射
本项目不涉及辐射。
(六)其他环境保护措施
1.环境风险防范设施
本项目依托原有工程,无需重新制定环境风险防治措施相关制度。
2.在线监测设备
本项目不新增废气、废水的产生及排放,未安装在线监控设备。
3.其他设施
本项目不涉及以新带老改造工程、关停或拆除现有工程(旧机组或装置)、淘汰落后生产设备、生态恢复工程、绿化工程、边坡防护工程等其他环境保护设施。
四、环境保护设施调试结果
(一)环保设施处理效率
本项目各环保设施已经调试结束,环保治理措施运行正常。
1.废气治理设施
本项目不涉及发电系统改造,生产过程中无废气产生,不新增废气排放,不涉及废气污染物治理设施监测。
2.废水治理设施
本项目职工由厂内调剂,生产过程中无废水产生,不新增生产及生活废水,不涉及废水污染物治理设施监测。
3. 噪声治理设施
验收监测期间,大唐安阳发电厂1号机组供热能力提升改造项目东、南、西、北厂界环境噪声昼、夜共16个测定值均未超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3类)。
4. 固废治理设施
本项目不涉及发电系统改造,无固体废物产生。
5.辐射防护设施
本项目不涉及辐射。
(二)污染物排放情况
1.废气
本项目不涉及发电系统改造,生产过程中无废气产生,不新增废气排放,不涉及废气污染物排放监测。
2.废水
本项目职工由厂内调剂,生产过程中无废水产生,不新增生产及生活废水,不涉及废水污染物排放监测。
3.厂界噪声
验收监测期间,大唐安阳发电厂1号机组供热能力提升改造项目东、南、西、北厂界环境噪声昼、夜共16个测定值均未超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3类)。
4.固体废物
本项目不涉及发电系统改造,无固体废物产生。
5.辐射
本项目不涉及辐射。
6.污染物排放总量
根据验收监测结果计算得出,大唐安阳发电厂1号机组供热能力提升改造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废气排放量0万标m3/a,废水排放量0万t/a,固体废物排放量0万吨/年。
五、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本项目无废水外排,不涉及周边地表水、地下水、海水污染。项目周边200米卫生防护范围内无环境敏感点。
六、验收结论
本项目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方法》中规定的验收不合格情形对照表见表5。
表5 验收不合格情形对照表
序号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方法》 |
备注 |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 |
不存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 |
不存在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 |
不存在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 |
不存在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 |
不存在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法应当分期验收的建设项目,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其相应主体工程需要的 |
不存在 |
续表5 验收不合格情形对照表
序号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方法》 |
备注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
不存在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 |
不存在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 |
不存在 |
七、后续要求
1.项目应切实加强安全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尽可能避免发生环境风险事故;
2.若企业后期生产过程中发生诸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设备和环境保护措施变化时,应及时按环保部门的要求另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