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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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6-27日,安阳伊朵雅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线及污染防治措施优化改造项目(一期工程)项目进行了验收,并对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指南、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和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等要求,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一)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安阳伊朵雅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线及污染防治措施优化改造项目位于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永明路与韩辛路交叉口东南,经度114度23分9.710秒,纬度36度9分30.630秒,一期工程项目位于该厂区2#厂房,,已建成的项目为台板印花布540万米/年、印花布300万米/年,并对原有车间布局进行调整以方便公司管理、提高空间利用率。
(二)建设过程及环保审批情况
安阳伊朵雅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线及污染防治措施优化改造项目(一期工程)于2023年06月09日在安阳中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审批,项目代码:2306-410572-04-02-641737,2024年01月由河南安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完成了《安阳伊朵雅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线及污染防治措施优化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2024年01月19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北关分局,高环建表【2023】09号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了审批。2023年11月27日申请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许可证编号:91410503MA9G6EGC9J001X。有效期至2028年11月26日。项目从立项至调试过程中未接到环境投诉、违法或处罚记录。
(三)投资情况
安阳伊朵雅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线及污染防治措施优化改造项目(一期工程)实际总投资为6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0万元,占总投资的20%。
(四)验收范围
本次验收仅对安阳伊朵雅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线及污染防治措施优化改造项目(一期工程)。
二、工程变动情况
本项目工程变动为烘干设备在实际使用中采用电力烘干,与环评中采用蒸汽烘干不一致。根据《<纺织印染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中规定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不存在变动,烘干设备采用电力烘干的变动,不属于涉及“纺织品制造新增洗毛、染整、脱胶、缫丝工序,服装制造新增湿法印花、染色、水洗工序,或上述工序工艺、原辅材料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重大变动;因此,本项目可直接申请验收。
三、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
(一)废气
本项目废气主要为产品调浆、网版制作、配色、印花、烘干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后经1根30m排气筒处理高排气筒排放。
(二)废水
本项目废水主要包括台版印花时产生的调浆同清洗、网板制作清洗废水,产生量约1050m3/a,生产废水经调节池→沉淀池(化学絮凝)→好氧生物→二沉池处理后,排入安阳市纺织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洹北污水处理厂。
(三)噪声
本项目高噪声设备主要为水洗机、废气处理风机、污水处理水泵等设备噪声,经基础减震、厂房隔声等措施降噪。
(四)固体废物
一般固废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交由一般工业固废处置场所处理;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后暂存厂区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其中职工生活垃圾产生量4.5t/a,由厂区内垃圾桶收集后,定期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色浆调配产生的废色浆桶产生量0.9t/a、网板制作产生的废菲林片0.5t/a,废气治理产生的废催化剂产生量0.7t/a,以上属于危废,暂存于厂区内危险废物暂存间,随后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网版制作产生的废网板产生量2.0t/a,生产过程产生的废边角料、不合格产品产生量2.2t/a,原料废包装袋产生量1.0t/a,分类收集后定期外售。脱水污泥产生量6.0t/a,定期清理后用作农田肥料。
(五)辐射
本项目不涉及辐射相关内容。
(六)其他环境保护措施
(1)环境风险防范设施
本项目不涉及环境风险防范设施
(2)在线监测设备
未安装在线监控设备。
四、环境保护设施调试结果
(一)环保设施处理效率
(1)废气治理设施
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调浆、网版制作、配色、印花、烘干废气环保设施对非甲烷总烃的处理效率为90.7%~91.8%。
(2)噪声治理设施
根据验收监测结果项目各厂界噪声均能够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限值要求。
(3)固废治理设施
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托厂内原有的一座18m2危废暂存间进行存放及后续处理,地面采取防腐防渗地面,签有危废处置合同。
(4)辐射防护设施
本项目不涉及辐射防护设施。
(二)污染物排放情况
(1)有组织废气
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调浆、网版制作、配色、印花、烘干废气环保设施出口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及速率均能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同时非甲烷总烃满足《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附件1中其他行业要求:所有排气筒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小于80mg/m3。
(2)无组织废气
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无组织排放要求,同时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中附录A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监控点处任意一处浓度值不超过20mg/m3,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不超过6mg/m3”;同时满足《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附件2中其他行业要求。
(3)厂界环境噪声
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厂界噪声测定值均未超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
(4)废水
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生产废水污染物排放均能满足《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2012)及修改单表2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中工业废水间接排放标准,同时满足《安阳市纺织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印染企业进水水质》中工业废水的排放限值要求。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第二类污染物允许排放浓度(三级标准)
(5)固体废物
不涉及。
(6)辐射
不涉及。
(7)污染物排放总量
本项目环评批复总量指标:颗粒物:0.0867t/a,VOCs:0.1905t/a,COD:14.2539t/a,NH3-N:0.2266t/a。
本项目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为:废气排放总量3888万m3/年,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0.05885t/a;废水排放总量0.165万吨/年,化学需氧量0.4848t/a,氨氮0.0704t/a;固废产生量0.0018万吨/年,削减量0.0018万吨/年,固废均得到有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均未超出环评批复总量指标。
五、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根据监测结果,本项目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噪声对周边环境影响不大。
六、验收结论
本项目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方法》中规定的验收不合格情形对照表见表1
表1 验收不合格情形对照表
序号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 本项目情况 | 是否存在验收不合格情形 |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 | 本项目已按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本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否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 | 本项目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本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 否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 | 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未发生重大变动 | 否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 | 本项目建设过程中未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及重大生态破坏 | 否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 | 本项目已取得排污许可证 | 否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法应当分期验收的建设项目,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其相应主体工程需要的 | 本项目未分期建设 | 否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条律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 本项目不存在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条律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情况 | 否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 | 本项目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真实,内容不存在缺项、遗漏,验收结论明确、合理 | 否 |
9 | 其他环境保护条律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 | 本项目不存在其他环境保护条律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情况 | 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