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8-15
490
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一)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安阳启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新增天然气锅炉项目位于汤阴县伏道镇司马村东北,北纬N35º50'46.40",东经E114º26'55.62"。属扩建项目。目前,本项目所需生产设备及配套环保设施均已建设。
(二)建设过程及环保审批情况
安阳启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新增天然气锅炉项目于2018年4月25日通过了汤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备案,备案文号为:2018-410523-42-03-022650,2018年10月英威尔曼环境技术(武汉)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完成了《安阳启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新增天然气锅炉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18年11月2日汤阴县环境保护局以汤环管字[2018]93号对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批。本项目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尚未申领排污许可证。项目从立项至调试过程中未接到环境投诉、违法或处罚记录。
(三)投资情况
本项目实际总投资为6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7万元,占总投资的8.8%。
(四)验收范围
本次验收仅对安阳启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新增天然气锅炉项目。
二、工程变动情况
本项目生产设施严格按照环评及批复建议建设,无变动情况。
三、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
(一)废气
本项目废气主要为燃气锅炉产生的废气,废气经低氮燃烧器+烟气二次循环处理后经1根8m高排气筒排放。
(二)废水
本项目废水主要为锅炉软水制备产生的浓水,浓水经蒸汽冷凝后循环使用,不外排。
(三)噪声
本项目噪声主要为锅炉运行时产生的设备噪声,主要通过基础减震、厂房隔音装置、距离衰减降噪。
(四)固体废物
本项目为燃气锅炉,运行时不产生固体废弃物。
(五)辐射
本项目不涉及辐射相关内容。
(六)其他环境保护措施
1.环境风险防范设施
未编写环境风险报告。
2.在线监测设备
未安装在线监控设备。
3.其他设施
本项目不涉及以新带老改造工程、关停或拆除现有工程(旧机组或装置)、淘汰落后生产设备、生态恢复工程、绿化工程、边坡防护工程等其他环境保护设施。
四、环境保护设施调试结果
(一)环保设施处理效率
1.废气治理设施
不涉及。
2.废水治理设施
不涉及。
3.噪声治理设施
验收监测期间,安阳启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新增天然气锅炉项目东、南、北厂界昼夜间共12个测定值均未超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2类标准。
4.固废治理设施
不涉及。
5.辐射防护设施
不涉及。
(二)污染物排放情况
1.废气
验收监测期间,安阳启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新增天然气锅炉项目低氮燃烧器+烟气二次循环排气筒出口外排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未超出执行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表3特别排放限值。
验收监测期间,安阳启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新增天然气锅炉项目低氮燃烧器+烟气二次循环排气筒出口外排废气中氮氧化物的排放浓度未超出执行标准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安环办〔2018〕21号)排放限值要求。
验收监测期间,安阳启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新增天然气锅炉项目低氮燃烧器+烟气二次循环排气筒出口外排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浓度均未超出参考标准安阳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关于印发《2018年工业企业超低排放深度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安环攻坚[2018]6号)(二十二)锅炉中规定的限值要求。
验收监测期间,安阳启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新增天然气锅炉项目低氮燃烧器+烟气二次循环排气筒出口外排废气中烟气黑度的排放浓度未超出废气执行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表3特别排放限值。
2.废水
本项目废水主要为锅炉软水制备产生的浓水,浓水经蒸汽冷凝后循环使用,不外排。
3.厂界噪声
验收监测期间,安阳启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新增天然气锅炉项目东、南、北厂界昼夜间共12个测定值均未超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2类标准。
4.固体废物
不涉及。
5.辐射
不涉及。
6.污染物排放总量
根据验收监测结果计算得出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废气排放总量2.82×103万m3/a,颗粒物排放总量0.0437t/a,二氧化硫排放总量 0.144t/a,氮氧化物排放总量 0.384t/a。
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未超出环评建议中氮氧化物2.9718t/a的总量控制建议。
五、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1)本项目无废水外排,不涉及周边地表水、地下水、海水污染。
(2)本项目周边100米范围内无环境敏感点。
六、验收结论
本项目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方法》中规定的验收不合格情形对照表见表1。
表1 验收不合格情形对照表
序号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方法》 |
备注 |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 |
不存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 |
不存在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 |
不存在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 |
不存在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 |
不存在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法应当分期验收的建设项目,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其相应主体工程需要的 |
不存在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
不存在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 |
不存在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 |
不存在 |
七、后续要求
1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和宣传,增强安全意识;
2加强设备的管理与维修,严格防止跑、冒、滴、漏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