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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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一)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安阳钢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安阳市殷都区安钢集团公司第二原料场南侧的预留地,北纬N36º07'41.3",东经E114º16'59.5"。属新建项目,生产规模为年产35万m³混凝土,目前,该项目一期、二期工程所需生产设备及配套环保设施均已建设。
(二)建设过程及环保审批情况
2018年10月河南安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完成了安阳钢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年产35万m³混凝土搅拌站项目一期、二期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18年11月5日安阳市殷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以殷建环表(2018)117号对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批。该项目于2017年4月开始建设,2018年11月30日竣工,2019年4月1日开始调试生产,该项目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尚未申领排污许可证。项目从立项至调试过程中未接到环境投诉、违法或处罚记录。
(三)投资情况
该项目实际总投资为55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2.5万元,占总投资的14.8%。
二、工程变动情况
无重大变动。
三、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
(一)废气
本项目废气排放主要为水泥、粉煤灰筒仓仓顶呼吸口粉尘、搅拌机呼吸口粉尘、砂石堆存、装卸过程产生的扬尘及车辆运输扬尘。
(1)筒仓仓顶呼吸口粉尘:一期工程2个筒仓贮存水泥,1个筒仓贮存粉煤灰,共3个筒仓经由各自的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各自25m高的仓顶排气筒排放;二期工程2个筒仓贮存水泥,1个筒仓贮存粉煤灰,1个筒仓贮存矿粉,共4个筒仓经由各自的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各自22m高的仓顶排气筒排放。
(2)搅拌机呼吸口粉尘:该项目装水泥、粉煤灰、砂石入搅拌机时,搅拌机为封闭装置,一期工程经集气罩收集后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8m高排气筒排放;二期工程经布袋除尘器过滤下来的粉尘在重力作用下返回搅拌机,废气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3)喂料斗粉尘:计量斗上方各自安装集气罩,收集的粉尘进入袋式除尘器处理,一期工程由一根18m高排气筒排放,二期工程由一根16m高排气筒排放。
(4)砂石堆存、装卸过程产生的扬尘:本项目砂石堆存、装卸均在封闭的砂石库房中进行,库房内安装水雾喷淋装置。
(5)车辆运输扬尘:该项目原料及成品在车辆在运输过程中会产生运输粉尘。该项目粉状物料在运输时使用罐车,普通砂石运输时欠量装车,采用加盖篷布等遮盖措施,厂区运输道路硬化,随时清扫,保持清洁,同时在厂区车辆进出口设置车辆喷淋设施,对进出车辆进行清洗。
(二)废水
该项目废水主要为车辆冲洗废水、设备清洗废水、混凝土砂石分离废水以及职工生活污水:车辆冲洗废水、设备清洗废水、多余混凝土全部经砂石分离机分离后,经沉淀池沉淀后进入清水池回用,不外排;项目职工人数共24人,厂区不设食宿,无厕所,生活污水主要为盥洗废水,依托安钢集团公司综合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生产,不外排。
(三)噪声
该项目产生的噪声主要来源于搅拌机、皮带输送机、螺旋输送机、提升机、砂石分离机等设备噪声,以及车辆运输、装卸过程产生的噪声。通过厂房隔音、基础减震降噪及距离衰减降噪。
(四)固体废物
该项目固体废物为砂石分离机分离出的废砂石、除尘灰、废水处理污泥和职工生活垃圾,产生总量为9009t/a。其中废砂石、除尘灰产生总量为7226t/a,直接会用生产;废水处理污泥产生总量为1780t/a,自然晾干后,定期出售用做建材原料;生活垃圾产生总量为3t/a,经垃圾桶收集后定期由环卫部门清运,运至垃圾填埋场卫生填埋。
(五)辐射
该项目不涉及辐射相关内容。
(六)其他环境保护措施
1.环境风险防范设施
该项目不涉及危险废物相关内容。
2.在线监测设备
该项目无废气产生,废水为生活废水,不具备在线监测的条件。
3.其他设施
该项目不涉及以新带老改造工程、关停或拆除现有工程(旧机组或装置)、淘汰落后生产设备、生态恢复工程、绿化工程、边坡防护工程等其他环境保护设施。
四、环境保护设施调试结果
(一)环保设施处理效率
本项目各环保设施已经调试结束,环保治理措施运行正常。
1.废气治理设施
验收监测期间废气处理设施不具备监测条件,故不再对其进行监测。
2.废水治理设施
验收监测期间废水处理设施不具备监测条件,故不再对其进行监测。
3.噪声治理设施
验收监测期间,安阳钢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年产35万m3混凝土搅拌站项目一期、二期工程东、南、西、北厂界昼、夜间厂界环境噪声16个测定值均未超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中3类声功能区标准限值要求。
4.固废治理设施
该项目固体废物为砂石分离机分离出的废砂石、除尘灰、废水处理污泥和职工生活垃圾。其中废砂石、除尘灰产直接会用生产;废水处理污泥自然晾干后,定期出售用做建材原料;生活垃圾经垃圾桶收集后定期由环卫部门清运,运至垃圾填埋场卫生填埋。
5.辐射防护设施
验收监测期间辐射防护处理设施不具备监测条件,故不再对其进行监测。
(二)污染物排放情况
1.废气
验收监测期间,安阳钢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年产35万m3混凝土搅拌站项目一期、二期工程1#水泥筒仓袋式除尘器排气筒出口废气Ⅰ、Ⅱ周期颗粒物排放浓度均未超出《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表2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散装水泥中转站及水泥制品生产)要求。
验收监测期间,安阳钢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年产35万m3混凝土搅拌站项目一期、二期工程2#水泥筒仓袋式除尘器排气筒出口废气Ⅰ、Ⅱ周期颗粒物排放浓度均未超出《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表2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散装水泥中转站及水泥制品生产)要求。
验收监测期间,安阳钢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年产35万m3混凝土搅拌站项目一期、二期工程3#粉煤灰筒仓袋式除尘器排气筒出口废气Ⅰ、Ⅱ周期颗粒物排放浓度均未超出《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表2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散装水泥中转站及水泥制品生产)要求。
验收监测期间,安阳钢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年产35万m3混凝土搅拌站项目一期、二期工程4#水泥筒仓袋式除尘器排气筒出口废气Ⅰ、Ⅱ周期颗粒物排放浓度均未超出《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表2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散装水泥中转站及水泥制品生产)要求。
验收监测期间,安阳钢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年产35万m3混凝土搅拌站项目一期、二期工程5#水泥筒仓袋式除尘器排气筒出口废气Ⅰ、Ⅱ周期颗粒物排放浓度均未超出《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表2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散装水泥中转站及水泥制品生产)要求。
验收监测期间,安阳钢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年产35万m3混凝土搅拌站项目一期、二期工程6#粉煤灰筒仓袋式除尘器排气筒出口废气Ⅰ、Ⅱ周期颗粒物排放浓度均未超出《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表2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散装水泥中转站及水泥制品生产)要求。
验收监测期间,安阳钢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年产35万m3混凝土搅拌站项目一期、二期工程7#矿粉筒仓袋式除尘器排气筒出口废气Ⅰ、Ⅱ周期颗粒物排放浓度均未超出《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表2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散装水泥中转站及水泥制品生产)要求。
验收监测期间,安阳钢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年产35万m3混凝土搅拌站项目一期、二期工程1#喂料斗袋式除尘器排气筒出口废气Ⅰ、Ⅱ周期颗粒物排放浓度均未超出《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表2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散装水泥中转站及水泥制品生产)要求。
验收监测期间,安阳钢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年产35万m3混凝土搅拌站项目一期、二期工程2#喂料斗袋式除尘器排气筒出口废气Ⅰ、Ⅱ周期颗粒物排放浓度均未超出《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表2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散装水泥中转站及水泥制品生产)要求。
验收监测期间,安阳钢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年产35万m3混凝土搅拌站项目一期、二期工程厂界无组织排放周界外颗粒物最高浓度点测定值均未超出《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表3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2.废水
该项目不涉及废水的排放。
3.厂界噪声
验收监测期间,安阳钢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年产35万m3混凝土搅拌站项目一期、二期工程东、南、西、北厂界昼、夜间厂界环境噪声16个测定值均未超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中3类声功能区标准限值要求。
4.固体废物
该项目固体废物产生量9009t/a,削减量9009t/a,实际排放量为0 t/a,固体废物均得到妥善处置。
5.辐射
该项目不涉及辐射。
6.污染物排放总量
根据验收监测结果计算,安阳钢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年产35万m³混凝土搅拌站项目一期、二期工程固体废物排放量0t/a,固体废物均得到妥善处置。
五、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根据监测结果,该项目对周边地下水、地表水、环境空气、土壤环境质量等无影响。
六、验收结论
本项目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方法》中规定的验收不合格情形对照表见表5。
表5 验收不合格情形对照表
序号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方法》 |
备注 |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 |
不存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 |
不存在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 |
不存在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 |
不存在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 |
不存在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法应当分期验收的建设项目,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其相应主体工程需要的 |
不存在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
不存在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 |
不存在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 |
不存在 |
七、后续要求
1.企业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
2.定期对环保设施管理维护,确保环保设施正常有效运行。
3.项目厂区地面定期清扫,保持地面清洁,并增加厂区绿化面积,加强员工环保教育,提高员工环保意识。